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咨询电话
2051007
办理机构
湖州市商务局
监督投诉电话
0572-2213600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处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次
承诺期限
27工作日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9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外经贸窗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原件
,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
必要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复印,一式三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证明;
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的证明
非必要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
法定依据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2.《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建设部2009年第9号令)第7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4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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