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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际性展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28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开放活市”发展战略,加强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参展组织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有序有效指导企业更好利用展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湖州产品国际市场份额,根据《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修订)》(浙商务联发〔2016〕95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性展会是指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贸促会共同确定的,以开拓国际市场为主要目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参展商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第三条  国际性展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及国际市场开拓导向,将国际性展会划分为“重点组织类境外展会”、“重点支持类境外展会”、“支持类境外展会”、“重点支持境内展会”四种类型,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当年度全省展会实施计划,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贸促会按照展会类型分类制定展会指导目录,并予以公布。对目录内展会,按照当年度外贸扶持政策予以相应支持。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强对展会计划实施工作的统筹、规范、组织和引导,鼓励企业通过正常渠道、有序赴境内外参加展会。根据展会重要性程度,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1. 政府性组织展会。包括省自办类境外展(指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经省政府批准主动在境外举办的展会)、省政策类重点境内外展(指由商务部主办,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企业参展的重点境内外展会);市重点组织类境外展;其他省、市临时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的重点展会。上述展会由市商务局或市贸促会发文招展,并由经认定的承办展览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

2. 引导性推荐展会。包括省其他类重点境外展;市重点支持类、支持类境外展及重点支持境内展(不含已列入政府性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会)。上述展会原则上市商务局或市贸促会不统一发文招展,由企业自行选择参展。

第六条  做好政府性组织展会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市商务局将按照自主申报、内部评审、对外公示的程序,确定我市各政府性组织展会承办单位,统筹安排组织好企业参展。

1. 承办单位申报资格。在湖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大型展览活动的经验,拥有专业展览相关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 承办单位认定程序。自市年度展会目录公布后,符合申办要求的组展单位可自主申报有意向承办展会,并在目录公布10天内向市商务局提交承办申请表及组展计划;市商务局根据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内部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经对外公示后确定各展会的组织承办单位。对没有组展单位提出组织承办的政府性组织展会,商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办单位。

3. 承办单位认定原则。对每个政府性组织展会项目,按以下原则择优认定1家申报单位作为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具备往年组织参加同类展会的丰富经验;具备与展会相关产业的丰富的企业客户资源;具备与展会主办方或主要代理方较好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招展、组织、协调和服务能力,能够达到一定组展规模;严格遵守市商务局境外展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政府性组织展会,原则上各参展企业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团组,否则视同为自行参展,并按自行参展相关政策进行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我市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的组织服务工作。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广泛宣传,全力推进湖州市国际性展会计划实施,推动企业走出去拓市场、抢订单。各展会组织单位要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合作意识,不得恶性竞争,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面向参展企业积极开展展会营销及策略等方面技能培训,加强参展期间人身、财物等方面安全工作,做好展会客商、订单情况、市场情况、企业反映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工作,并指导企业做好展会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各参展企业要努力以自主品牌参加境内外展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杜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并重视布展与宣传,突出品牌与企业形象。各政府性组织展会承办单位要努力按照省、市商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参展工作顺利落实,并在展会结束20天内,将展会总结(包括组展情况、参展数据和有关调查分析等)报送至市商务局。

第九条  建立健全对国际性展会参展与组展工作的跟踪、监督与评价制度。加强国际性展会指导目录及政府性组织展会承办情况的动态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定期对全市企业参展情况及参展效果进行跟踪调查。对参展企业反映效果较差的展会将在制定下年度目录时予以调整淘汰;对政府性组织展会承办单位按工作开展、任务完成、展前展中及展后服务、参展企业反映、规范诚信运作等进行年度考评,工作不佳的承办单位将在下一年度承办认定中予以更换,对发现违法违规操作的承办单位暂停或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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