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07访问次数: 字号:[ ]


 

事项编码:010035200000248232212330000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应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4月1日)(二十):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5号)(十一):“深化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均下放给各市、县(市,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杭州市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权限提高到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上述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九)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事项目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下放至全省各设区市政府”。

四、受理机构

湖州市商务局

五、决定机构

湖州市商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 企业依法注册;
   (二)上报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含进入仲裁、司法程序或被工商吊销执照及进行清算的企业。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投资者要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2、初审部门上报市商务局、省商务厅的申报文件(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同(一个股东的可省略)(原件);

5、章程(原件);

6、可行性报告(原件)

7、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备案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审批的可省略)(复印件);

8、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9、境外投资方营业执照公证、认证证明(复印件)

10、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

11、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

13、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4、授权书(无授权签字、委托代理可省略)(原件)

15、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无授权签字、委托代理可省略)(复印件);

16、环保、土地、场所方面的有效文件(不涉及的可省略)(复印件);

17、资产、设备评估报告(不涉及的可省略)(原件)

18、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合法来源证明:股权持有证明、分配证明、完税证明(非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可省略)(原件);

19、股权出资的申请材料目录(八)1-8项(非股权出资的可省略);

20、翻译机构资质证明(不涉及的可省略)(复印件);

21、(行业准入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要求变更的申请书(包括企业成立日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及其出资额、比例,经营范围及规模,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变更事项及变更前后的内容等)(原件);

2、初审部门上报市商务局、省商务厅的申报文件(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非名称变更可省略)(复印件);

4、变更后合同(一个股东的可省略)原件;

5、变更后章程(原件);

6、可行性报告(非增资变更可省略)(原件);

7、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备案通知书(非增资变更或无需审批的可省略)(复印件);

8、投资方营业执照(无新增股东的变更可省略),

9、境外投资方营业执照公证、认证证明(无新增股东的变更可省略)(复印件);

10、投资方资信证明(无新增股东的变更可省略)(原件);

11、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无变化的可省略);

12、董事、监事委派书(无董事、监事的变更可省略)(原件);

13、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无董事、监事的变更可省略)(复印件);

14、授权书(无授权签字、委托代理可省略)(原件);

15、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无授权签字、委托代理可省略)(复印件);

16、环保、土地、场所方面的有效文件(不涉及的可省略)(复印件);

17、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资股权、中方股权转境外需要)(原件);

18、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有效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重大事项决议须一致通过,参加人、签字人的合法性,人数、人员与董事会名单相符)(原件);

19、原董事会名单(原件);

20、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补充协议或修正案(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变更前后相对应的具体条款、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原件);

21、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份(原件)或备案回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2、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23、企业设立时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以前变更批件)(复印件);

2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目录(一);  

25、翻译机构资质证明(不涉及的可省略)(复印件);

26、(行业准入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联系电话:0572-2101374,2191002,2051007

办公地址: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市行政审批中心1号楼3楼商务窗口

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转报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报省商务厅请示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商务窗口

办公时间:9:00-16:3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2191656,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3楼商务窗口

办公时间:9:0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2101374,2191002,2051007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您可提前致电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咨询电话,与经办人员通过电话、QQ、电邮等方式开展申报材料、程序、要求等内容的咨询,还可提交申报材料草稿给经办人员预审,并按经办人员的意见补充、修改材料。在经办人员认为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以后,您可以通过快递将全套申报材料邮寄到我局的材料收件地点(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商务窗口);或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因存档需要或报送省级部门需要,书面申报材料是否仍需报送请咨询经办人员),并将您的快递收件详细地址、姓名、手机号码等发给我局经办人。申请事项办结后,我局将证照或批文等公文通过EMS直接快递寄给您。目前您可通过以上的方法得到“零上门”的办事服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0-2012 版权所有:湖州市商务局 技术支持:市信息中心
地址:湖州市凤凰路137号国际贸易大厦 电话:0572-2191003 E-MAIL:zsjph@huzhou.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5.0以上浏览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