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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07访问次数: 字号:[ ]


 

事项编码:10014950000025643520133050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适用对象:已办理工商登记需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  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四、受理机构

湖州市商务局(只负责办理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区域内的备案,县区企业请到县区商务局窗口办理)。

五、决定机构

湖州市商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需载明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八、禁止性要求

备案表中公司中英文名称需一致。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 〔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网上申请并打印),(反面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并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A4纸正反面打印)

(二) 〔新办〕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须有进出口业务)(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三) 〔新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四) 〔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五) 〔新办〕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一份,复印件)

(六) 〔变更〕网上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

(七) 〔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须有进出口业务)(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九) 〔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需提供)(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十) 〔变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一份,复印件)

(十一) 〔变更〕备案登记机关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反面已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

(十二) 〔遗失〕网上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反面签字处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

(十三) 〔遗失〕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须有进出口业务)(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十四) 〔遗失〕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十五) 〔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需提供)(盖企业公章,一份,复印件)

(十六) 〔遗失〕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携带含遗失公告的报纸及报社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一份,报纸原件,发票复印件)

(十七) 〔注销〕注销备案登记表的报告(说明注销原因)一份(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

(十八) 〔注销〕备案登记机关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原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并邮寄上述申请材料;或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外贸企业综合窗口受理 集成服务”程序

联系电话:0572-2051007

传真:0572-2022003

办公地址: 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商务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企业自愿选择进入“外贸企业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外贸企业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综合窗口上网填报(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并将书面材料提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通过平台上传共享(或内部流转)给商务窗口——商务窗口审核、制证,并将备案证书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发证

2.企业没有选择“外贸企业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的,可自行上网上填报信息(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企业快递书面材料给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商务窗口——商务窗口受理、审核、办结——证书快递免费寄达企业

3.办事咨询:QQ、邮件等方式提供咨询、预审服务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邮寄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办结时限范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涉及征求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限计算在办结时限内。需经国务院审议的,办结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确定。请在“时限说明”中注明如下情况:如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注明各项所需时间;审批决定的做出涉及国(境)外有关机构获准的,注明:时限不含国(境)外有关机构的所需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备案登记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登记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备案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205100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2191656,12345市长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商务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2051007

网上查询:http://iecms.mofcom.gov.cn/ (需用户名和密码)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端)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1、该事项已纳入“外贸企业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证照联办工作模式,即由行政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受理工商、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公安、人行、贸促会等部门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在提交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上述相关部门的证照。企业可自愿是否选择该申报模式得到“最多跑一次”的“证照联办”服务;

2、如您已经办好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没有选择“证照联办”申报模式,您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得到“零上门”办事服务:您可提前致电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咨询电话(0572-2051007),与我局经办人员通过电话、QQ、电邮等方式开展申报材料、程序、要求等内容的咨询并发送申报材料草稿给经办人员预审,并按经办人员的意见补充、修改材料。在经办人员认为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以后,您可以:(1)通过快递将全套申报材料邮寄到商务窗口(湖州市仁皇山片区金盖山路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或(2)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目前因存档需要,书面申报材料是否仍需报送请咨询经办人员),并将您的快递收件详细地址、姓名、手机号码等发给我局经办人。申请事项办结后,我局窗口将证书通过EMS直接快递寄给您。目前您可通过以上的方法得到“零上门”的办事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

一、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注: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口生产本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时,无须办理本手续)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如何变更?

申办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表

2、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下载的空白《登记表》(正反面打印),填好(法人代表在反面页签字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中有货物进出口的内容)(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5、申办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

7、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8、如果注册资金变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9、经营地址与法定地址不一致时,提供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或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三、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1、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在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时,可按照文字翻译原则将经营者中文名称翻译成英文使用,并保证所填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的。即备案登记表上的企业中英文名称按文字翻译原则必须一致,如不一致,请提交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英文名称注册商标证书,且公司的英文名称中不得包括德语、西班牙语等其他语种字母或单词);

2、内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增加:货物进出口的内容。

四、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表能否出借转让?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五、备案登记机关如何选择?

     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为准。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有何区别?

   住所必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一项内容相一致,而非企业法人居住 地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一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七、工商注册日期填哪一项?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一致。

    八、备案提交后如何查看打印备案数据

     使用用户密码登录业务应用后在备案管理中进行查看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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